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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04执162-1号

张发秦与吴志红,吴章多,贺彦涛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发秦;吴志红;吴章多;贺彦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04执162-1号

申请执行人:张发秦,男,汉族。

被执行人:吴志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吴章多,男,汉族。

被执行人:贺彦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发秦与被执行人吴志红、吴章多、贺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8)陕0204民初1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发秦于 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 吴志红、吴章多、贺彦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

一、被执行人吴志红向申请执行人张发秦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8800元;

二、被执行人贺彦涛、吴章多对上述借款本金3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632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志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94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章多、贺彦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6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兴平

审判员  王建文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黄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