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04执162-1号
申请执行人:张发秦,男,汉族。
被执行人:吴志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吴章多,男,汉族。
被执行人:贺彦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发秦与被执行人吴志红、吴章多、贺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8)陕0204民初1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发秦于 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 吴志红、吴章多、贺彦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
一、被执行人吴志红向申请执行人张发秦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8800元;
二、被执行人贺彦涛、吴章多对上述借款本金3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632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志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94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章多、贺彦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6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兴平
审判员 王建文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黄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