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581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李立民,男,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执行人:李自清,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立民与被执行人李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4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自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无银行存款,李自清名下有云M×××**号东方标致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621039),申请执行人李立民同意不予处置。李自清名下有位于腾冲市腾越镇火山社区绮群小区内的房地产一栋【房产证号:20××25,土地证号:腾国用(2010)字第1125**】,另案已查封,处置时本案参与分配。此外并未调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大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根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