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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4644号

崔毅与渝北区东升堂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毅;渝北区东升堂药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4644号

原告:崔毅,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渝北区东升堂药房,经营场所:渝**回兴街道宝石路**枫桥水郡**-1-6,注册号:500112600356318。 经营者:李鸿斌。 本院受理原告崔毅与被告渝北区东升堂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经本院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原告未在立案受理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崔毅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泽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 丹

书 记 员 任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