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4644号
原告:崔毅,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渝北区东升堂药房,经营场所:渝**回兴街道宝石路**枫桥水郡**-1-6,注册号:500112600356318。 经营者:李鸿斌。 本院受理原告崔毅与被告渝北区东升堂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经本院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原告未在立案受理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崔毅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泽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 丹
书 记 员 任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