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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建设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黄建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文化路**。

负责人:曾小冰,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建设,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建设信用卡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002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建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建设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19年4月25日、6月3日本院发起二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黄建设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黄建设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2019年6月14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建设不动产信息情况,未查询到不动产信息。

三、2019年5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建设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19年6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建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9年6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建设住地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19年6月19日,本院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189.38元,尚有43189.3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建设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勇林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李岳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