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102执恢242号

申请执行人潘振华与被执行人曾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振华;曾建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02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潘振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曾建军,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潘振华与被执行人曾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振华、曾建军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