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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5452号

王恒与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恒;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702民初5452号

原告:王恒,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勇,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萱,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丰泽路与正阳路交叉口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高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恒与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诚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恒与被告嘉富诚置业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王恒购买被告嘉富诚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驻马店市××新区××与××路交叉口西北侧第16幢东3单元411号房,房屋总价款为459897元,房屋交付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前。被告嘉富诚置业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1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恒依约向被告嘉富诚置业公司支付了房屋价款459897元,被告嘉富诚置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向原告王恒交付所购房屋,构成违约。原告王恒主张被告嘉富诚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此成讼。原告王恒请求判令被告嘉富诚置业公司因逾期交房向原告王恒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633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四十日内向原告王恒支付6346元逾期交房违约金,原告王恒同意。双方就逾期交房违约金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王恒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俊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