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8执46号
申请人:李运锋,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
申请人:任德库,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华龙区。
被
申请人:任德磊,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执行李运锋与被执行人任德库、任德磊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濮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928民初49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任德库、任德磊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任德库、任德磊的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任德库的工资账户因任德库工资已被多次冻结,暂无法进行处置;冻结了任德磊名下银行卡、互联网银行账户。经传唤和调解,被执行人任德磊向申请人李运锋转付现金7000元;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任德磊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金额62003.07元转付申请人李运锋。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928民初4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权利,若申请人李运锋发现被执行人任德库、任德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同彪
审判员 赵刚身
审判员 郭永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