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9民初3355号
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驻马店市雪松路与薄山路交叉口西北角驿城新都汇第**座****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83152053G。
法定代表人:赵俊楠,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红,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蔡,住新蔡县iv>
被告:周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蔡,住新蔡县iv>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目的合法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长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方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