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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民初3355号

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9民初3355号

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驻马店市雪松路与薄山路交叉口西北角驿城新都汇第**座****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83152053G。

法定代表人:赵俊楠,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红,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蔡,住新蔡县iv>

被告:周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蔡,住新蔡县iv>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目的合法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长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方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