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23执3号
申请执行人:林芳得,男,1967年10年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麦永耀,男,1970年9年1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林芳得与被执行人麦永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123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麦永耀赔偿林芳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9412.22元,麦永耀赔偿林芳得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0550.6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7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麦永耀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芳得于2019年1月3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麦永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林芳得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123执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胡 斌
审判员 莫小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柳真诚
书记员林乔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