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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11民初4196号

殷忠亮与神大鹏、李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殷忠亮;神大鹏;李晓晨;焦洪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1民初4196号

原告:殷忠亮,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神大鹏,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李晓晨,女,10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焦洪言,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玲,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忠亮与被告神大鹏、李晓晨、焦洪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忠亮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忠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忠亮负担。

审 判 长  苏 光

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

人民陪审员  陈永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翕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