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1民初4196号
原告:殷忠亮,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神大鹏,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李晓晨,女,10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焦洪言,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玲,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忠亮与被告神大鹏、李晓晨、焦洪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忠亮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忠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忠亮负担。
审 判 长 苏 光
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
人民陪审员 陈永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翕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