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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3民初5174号

韩永连与赵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永连;赵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5174号

原告:韩永连,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赵淑兰,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韩永连与赵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永连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韩永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永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元,由韩永连负担。

审判员  邵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轶男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