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5174号
原告:韩永连,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赵淑兰,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韩永连与赵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永连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韩永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永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元,由韩永连负担。
审判员 邵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轶男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