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2141号罪犯陕西,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9日作出(2005)驻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陕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11月2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陕西在执行期间,2008年8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9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3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陕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陕西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陕西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因病退学,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2015年9月20日、2016年6月20日、2017年1月20日、2017年7月20日、2018年1月20日、2018年7月20日、2019年1月20日共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陕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陕西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