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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3民初895号

原告曾祥琼与被告张志元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曾祥琼;张志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723民初895号

原告:曾祥琼,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天师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鳌,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元,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回龙镇。

原告曾祥琼与被告张志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依法向原告曾祥琼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曾祥琼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祥琼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