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723民初895号
原告:曾祥琼,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天师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鳌,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元,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回龙镇。
原告曾祥琼与被告张志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依法向原告曾祥琼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曾祥琼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祥琼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