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704刑初19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红卫,男,1978年7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一部刑诉[20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卫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德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红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陈红卫驾驶鄂G×××**普通两轮摩托车载被害人陈某(男,殁年54岁),沿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村级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泽林镇陈桥村曾家湾路段时,因无证驾驶和违章超车,与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陈红卫、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陈某经鄂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红卫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红卫拨打120电话救治伤者。被害人陈某与陈红卫系亲叔侄关系。陈红卫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65万元的赔偿协议,已支付部分赔偿款,并于2018年12月4日陈红卫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红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潘某的证言;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陈红卫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卫违反道路运输交通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红卫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红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部分赔偿款,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陈红卫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本院根据被告人陈红卫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决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红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磊
审判员柯素华
审判员吕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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