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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477号

肖菊香、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菊香;向平;陈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肖菊香,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向平,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陈梅,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申请执行人肖菊香与被执行人向平、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6)湘1224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菊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2017年7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向平、陈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2017年7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7年7月6日、2019年4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向平、陈梅有存款、证券及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2017年9月7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梅在卢峰镇解放街房屋产权证号为00×**9号的商品房一套。在执行中,本院已经按照程序进行网络拍卖,并于2019年6月11日被贺丽莎以326783元最高价竞得。由于向平、陈梅为系列案件,本案参与分配,分得55111.3元,扣缴受理费281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肖菊香52295.3元;2018年11月5日分别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溆浦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19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向平、陈梅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8日,本案被执行人向平、陈梅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178866.6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16元、执行费4233元,共计295915.67元,已执行55111.3元,尚有240804.3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谌凌鹏

审判员  向军华

审判员  刘继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戴洁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