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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4民初1555号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杰、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杰;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安新联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陈代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4民初1555号

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675420599J。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北苑社区鸿宇商住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开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杰,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无业,系业主。

被告: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房屋租赁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019C。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农。

被告:正安新联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系房屋租赁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8065170X5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尹珍南路资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何开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代超,男,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播州区人,住,住遵义市播州区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系校外培训教师,系房屋租赁人。 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杰、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安新联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陈代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在审理中,2019年6月19日,原告以四被告已付清所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四被告已付清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基于诉求目的已实现的基础,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诉讼已无必要,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焦 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远喻

书 记 员  雷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