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4民初1555号
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675420599J。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北苑社区鸿宇商住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开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杰,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无业,系业主。
被告: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房屋租赁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019C。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农。
被告:正安新联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系房屋租赁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8065170X5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尹珍南路资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何开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代超,男,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播州区人,住,住遵义市播州区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系校外培训教师,系房屋租赁人。 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杰、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安新联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陈代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在审理中,2019年6月19日,原告以四被告已付清所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四被告已付清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基于诉求目的已实现的基础,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诉讼已无必要,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焦 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远喻
书 记 员 雷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