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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2刑初353号

赵长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赵长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702刑初353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长鹏,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河南省。2009年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2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1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3月7日、2019年6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9〕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长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长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5日21时2分许,被告人赵长鹏饮酒后驾驶灰色牌燃油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平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飞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被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赵长鹏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9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长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长鹏的照片、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表等书证;被告人赵长鹏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长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危险驾驶罪前科,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长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东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