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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3民初1814号

吕通通与沂源县第一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5-25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吕通通;沂源县第一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1814号

原告:吕通通,女,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玉,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第一中学,住所地沂源县城新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任大吉,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通通与被告沂源县第一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通通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通通以被告沂源县第一中学自愿将5万元培训费退还给原告吕通通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通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彩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沂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