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1814号
原告:吕通通,女,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玉,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第一中学,住所地沂源县城新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任大吉,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通通与被告沂源县第一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通通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通通以被告沂源县第一中学自愿将5万元培训费退还给原告吕通通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通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彩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沂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