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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3民初3078号

徐增明与王月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增明;王月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3民初3078号

原告:徐增明,男,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寿光大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月生,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徐增明与被告王月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增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月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增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施工费1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为被告承揽的古城包装厂的墙皮装饰工程粉刷乳胶漆,该工程完工后,2015年10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施工费16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月生未进行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欠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王月生承揽位于寿光市××街道××包装厂的墙皮装饰工程期间,将粉刷乳胶漆工作交由原告进行,经双方于2015年10月1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施工费16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所提交欠条足以证实被告拖欠施工费16000元未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据此债权凭证向被告主张施工费,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拖欠原告施工费不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月生支付原告徐增明施工费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金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