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0执928号
被执行人:陈刚,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刚罚金一案中,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到被执行人陈刚户籍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刚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罚金8000元、申请执行费68元未执行兑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朱世忠
审判员 樊增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辜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