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8执13号 申请执行人乐业县银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乐业县城南开发区24米大道旁(三乐路**)。 被执行人杨严寿,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乐业县 被执行人王俊杰,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乐业县 关于乐业县银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严寿、王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业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8民初4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严寿、王俊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乐业县银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被执行人杨严寿、王俊杰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19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杨严寿、王俊杰发出(2019)桂1028执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其按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额履行偿款义务,承担申请执行费2600元,被执行人杨严寿、王俊杰至今未履行偿款义务。本院已对杨严寿、王俊杰的房屋、土地、车辆、经济等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信息,银行有无足额储蓄存款,本院执行扣划杨严寿银行储蓄存款人民币14053元,扣划王俊杰银行储蓄存款人民币7630.28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申请执行到位金额为21683.28元、申请执行费为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63866.72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申请执行费为2600元,因被执行人杨严寿、王俊杰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或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序飞
审判员 邹 勇
审判员 张胜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文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