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403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海跃,男,1998年4月14日出生于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6日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立果,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9]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海跃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得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九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海跃及其辩护人张立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于志勇同被告人于海跃商量在淘宝上开淘宝店铺,以代卖其他店铺货物,垫付货款赚取差价的方式经营淘宝店铺生意,于志勇负责淘宝店铺的资金注入及垫付货款资金投入,被告人于海跃负责淘宝店铺的注册及日常经营操作,二人约定按照盈利情况分取利润。随后被告人于海跃用于志勇、于海跃、王童乐、朱凯军、黄启萌、王宜桃、朱国栋的身份信息在淘宝上分别注册了淘宝店铺,经营一个多月,发现并不赚钱。2017年1月以后,被告人于海跃产生骗于志勇的念头,在网上买一个微信账号,用这个微信账号编造了一个“周春华”的身份,然后把这个微信号推荐给于志勇,说周春华是自己大学同学,在阿里巴巴上班,可以给更多的照顾,然后以周春华的名义和于志勇联系怎么投资、操作网店,做代付生意。自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于海跃以发送的代付链接代付、处理淘宝店铺违章、店铺押金、还网贷、替还岳父欠款、还杭州材料商欠款、交培训注册费、店铺过户费、垫付款、代付货款等名义骗取于志勇款共计人民币1237745.73元(其中于志勇通过微信转给于海跃297612元,于海跃转回给于志勇2118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于海跃350191.11元,于海跃转回给于志勇62400元;给于海跃工行银行卡存款420550元;给于海跃包商银行卡存款15500;给于海跃邮政银行卡存款4000元;给于海跃中行银行卡存款263472.62元,于海跃转付给白云峰30000元)。被告人于海跃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告人于海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海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害人于志勇的报案笔录、嫌疑人归案说明、辨认笔录、手机微信截图、办案说明、于海跃名下银行流水、淘宝店铺交易记录、欠条、被告人于海跃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海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237745.7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于海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海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30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于海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三万七千七百元四十五元七角三分,返还受害人于志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玉明
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
人民陪审员 王洪艳
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