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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02执恢123号

周宗芬、谢添与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宗芬;谢添;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周宗芬,女,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申请执行人:谢添,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熊灿斌、李玉蝶,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营脚村辣子鸡火锅侧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87262009N。

法定代表人:朱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5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宗芬、谢添申请恢复执行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宗芬、谢添参与本院(2018)黔0502执恢174号案件分配: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心缘家居博览中心”第一层商铺A1014号、A1016号、A1017号,申请执行人周宗芬、谢添各按46.29%的比例按份共有【详见(2018)黔0502执恢174号执行裁定书】。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执恢123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黄成章

审判员 周 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