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2094号罪犯吴庆雷,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台前县马楼乡吴楼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4日作出(2006)濮中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庆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庆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9827.6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7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4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1月2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吴庆雷在执行期间,2009年4月2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5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9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6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吴庆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吴庆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庆雷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9月20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8月20日、2018年10月20日、2019年3月20日共表扬5次;2017年8月31日、2018年1月19日共警告处分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庆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庆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