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9006民初1495号

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蓝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谭定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蓝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谭定兰;邹炎发;湖北鑫渔网具股份有限公司;钟茂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006民初1495号

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李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蓝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门市彭市镇交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谭定兰。

被告:谭定兰,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邹炎发,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湖北鑫渔网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门市彭市镇富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钟茂才。

被告:钟茂才,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蓝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谭定兰、邹炎发、湖北鑫渔网具股份有限公司、钟茂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19日撤回对上述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杰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