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民初1496号
原告:赵国荣,女,汉族,1974年8月23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泽旺,系原红光砖瓦厂负责人。
被告:彭泽县建筑材料总厂,地址:彭泽县建筑材料总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159821652R。
法定代表人:时华忠,系该厂厂长。 原告赵国荣与被告彭泽县建筑材料总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赵国荣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已减半收取,即67元,由原告赵国荣承担。
审判员 陶华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