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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执183号

陕西荣途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维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荣途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维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2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荣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MA6UOWCU46。法定代表人柳文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维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8876。法定代表人徐维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荣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维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12648号民事调解,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88826.27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件款240491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现被执行人陕西维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打印人:范翠花  校对人:杜娟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