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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4民初3632号

3632曹培爽与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培爽;陈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1324民初3632号

原告:曹培爽,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无业,住泗洪县。

被告:陈松,男,1956年4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淮南县仓集区。

原告曹培爽与被告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培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培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用于船修理,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陈松未答辩。原告曹培爽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原件一份,该份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结合原告陈述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被告陈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7月18日立据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因原被告双方未对借款期限进行明确约定,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在原告催要后,被告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培爽借款10000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代理

审判员  潘心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晓凡附录: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