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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执7025号

许英强、胡发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英强;胡发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7025号 申请执行人许英强,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执行人胡发玉,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天府新区。 关于许英强诉胡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250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胡发玉应向申请执行人许英强清偿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等。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许英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许英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时间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7025号案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内容按期足额履行案件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