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807号罪犯孙济阳,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华区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济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原审被告人孙济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濮中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于2012年12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孙济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孙济阳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济阳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015年8月20日、2016年7月20日、2017年1月20日、2018年3月20日共表扬7次;2013年12月20日记功1次;2015年9月25日警告处分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济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济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