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2018号罪犯李金举,曾用名李留坤、刘坤,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沈丘县,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金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0014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金举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所犯抢劫罪、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2014年1月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金举在执行期间,2016年8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李金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金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举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20日、2016年10月20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8月20日、2018年1月20日、2018年6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共表扬7次;2017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金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35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