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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2民初908号

姚佩杏与李良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佩杏;李良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982民初908号

原告:姚佩杏,女,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42X。

被告:李良雪,女,汉族,1990年6月26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身份证地址: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762。

原告姚佩杏与被告李良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佩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良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佩杏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良雪归还借款100000元整。事实和理由:被告李良雪因急需资金周转,自愿向我借款1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1日,被告出具借款借据给原告。因被告没有按时归还,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恳请法院支持我的上述请求被告李良雪不作答辨。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良雪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在2017年3月31日向原告姚佩杏借款10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亲笔签名盖指模出具《借款协议》给原告姚佩杏收执。在庭上原告承认在立下《借款协议》后,扣除了5000元利息,实际交付给被告95000元。借据书面约定还款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前,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姚佩杏多次向被告李良雪追讨,被告李良雪至今未还款给原告姚佩杏。为此,原告姚佩杏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述诉求。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被告签名的《借款协议》一张、原告的陈述和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良雪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原告姚佩杏借款100000元,有被告李良雪签名盖指模的《借款协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实际出借金额为95000元,因而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请求,不予全部支持。被告李良雪应当按实际出借的95000元为本金归还原告姚佩杏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良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950000元给原告姚佩杏。

二、驳回原告姚佩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李良雪负担1125元,原告姚佩杏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翁凯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章鑫

书 记 员 钱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