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10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道滘人民法庭,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平南县特诚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平南镇乌江村75号。
法定代表人:梁洪梅。
被执行人:梁洪梅,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道滘人民法庭与被执行人梁洪梅其他案由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洪梅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道滘人民法庭支付诉讼费2623.7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梁洪梅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银行存款748.28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698.28元作为本案执行款退至本院诉讼费收入非税专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平南县特诚农资贸易有限公司、梁洪梅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市网络及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向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平南县特诚农资贸易有限公司、梁洪梅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海波
审判员 张志芳
审判员 薛宏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