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3民初3625号
原告:李文真,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武宁宁,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真诉被告武宁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真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文真负担。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