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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3民初3625号

李文真与武宁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文真;武宁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3民初3625号

原告:李文真,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武宁宁,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真诉被告武宁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真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文真负担。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