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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123执551号之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严宇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严宇翔;李玲;秦卫平;宋寒;叶世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123执5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79756583Y

法定代表人:曾冬水,行长。

被执行人:严宇翔,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

被执行人:李玲,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执行人:秦卫平,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执行人:宋寒,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

被执行人:叶世芬,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与严宇翔、李玲、秦卫平、宋寒、叶世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玲、秦卫平、宋寒、叶世芬已按协议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不再要求李玲、秦卫平、宋寒、叶世芬承担该笔借款利息部分的连带偿还责任。2019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1123执5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文祥

审判员  瞿学知

审判员  曾建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