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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执628号

伍多才与伍军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伍多才;伍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伍多才,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新化县。被执行人伍军,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伍多才与被执行人伍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湘1322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伍多才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2019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伍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5月10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及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19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伍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5月1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思铂睿牌小车一台。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人献

审 判 员  袁仕斌

审 判 员  曾均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曾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