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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502民初2159号

陆某与黄某、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某;黄某;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02民初2159号

原告:陆某,现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黄某,现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黄某、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锡林郭勒盟三优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陆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乌日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