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11执2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颜某1,男,201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法定代理人:颜某2,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系申请执行人颜某1母亲。
被执行人:袁龙新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执行人颜某1与被执行人袁龙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8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5月8日,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核查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2019年5月10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房产。2019年6月3日,本院再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委托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D×××**车辆档案(暂未发现车辆下落)。2019年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湖北省公安县闸口镇居民委员会)去函,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6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6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535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8535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茂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