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808号罪犯刘铁虎,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商水县固墙镇王店村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2日作出(2005)海法刑初字第14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铁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刘铁虎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一中刑终字第3140号刑事判决,准许被告人刘铁虎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于2005年12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刘铁虎在执行期间,2009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1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刘铁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铁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铁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20日、2015年6月20日、2015年10月20日、2016年3月20日、2016年8月20日、2017年1月20日、2017年6月20日共表扬7次;2015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铁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铁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03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