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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执4819号

苏岳贵、广西诚元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苏岳贵;广西诚元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819号 申请执行人苏岳贵,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诚元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

法定代表人:韦苏。 苏岳贵与广西诚元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780.2元。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信息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列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780.2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白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