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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3执327号之一

毛美子、房金美置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毛美子;房金美置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九九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3执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美子,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房金美置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山口路**院**楼**。被执行人九九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楼**商业4/div>被执行人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院**楼**715div>申请执行人毛美子与被执行人房金美置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九九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8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美子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房金美置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九九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欠款本金3185000元,支付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支付仲裁费955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毛美子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及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证结果,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88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军

审判员 陈 中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