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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21执208号

李金娥等申请黎银生等附带民事赔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金娥;唐平;黎银生;周春浓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82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娥,女,1956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申请执行人唐平,男,1979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黎银生,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地址慈利县赵家岗乡长安村2组。被执行人周春浓,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地址慈利县赵家岗乡长安村**。系黎银生妻子。唐平、李金娥与黎银生、周春浓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的(2018)湘0821刑初3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黎银生、周春浓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平、李金娥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黎银生、周春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2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2月27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控和传统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黎银生、周春浓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均已拨打电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6月14日将被执行人黎银生、周春浓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于2019年6月14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47655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黎银生、周春浓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武

审判员 潘双庆

审判员 滕振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毕 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