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606民初3614号之一

满桂芹、张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满桂芹;张国胜;保定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民初3614号之一

申请人:满桂芹,女,回族,1946年10月8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

申请人:张国胜,男,1946年7月7日出生,住保定市。

被

申请人:保定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莲池区永华街道办事处中新街126号商务楼A座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满桂芹诉被申请人张国胜、保定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款项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国胜、保定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春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焦智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