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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225执555号

范志明、刘保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志明;刘保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25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范志明,男,1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宜州市。 被执行人刘保炎,男,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范志明与被执行人刘保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范志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桂1225民初234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9)桂1225执555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元及延期利息,执行费12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96250元,并处分9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领取,处分12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至此,本案已实际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应终结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桂1225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瑞营

人民陪审员  谢继朗

人民陪审员  潘常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梅昌雄

书记员银帮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