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民督34号
申请人:武汉汉商人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汉商白云饭店****)。
法定代表人:李晓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伟、叶楠,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杨茂荣,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武汉汉商人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茂荣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于2019年5月20日发出(2019)鄂0105民督3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茂荣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杨茂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应当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鄂0105民督3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3元,由申请人武汉汉商人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