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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恢138号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四川省易合贸易有限公司、等3528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四川省易合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升桥东路**。

负责人:王俊彦。

被执行人:四川省易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云付。

被执行人:陈云付,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胡红梅,女,汉族,1986年6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易合贸易有限公司、陈云付、胡红梅一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另本案执行费67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云付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正兴镇正公路33号14栋1楼26号(现为成都市天府新区武汉路西段1533号26栋1单元1层1号)房屋,并已拍卖处置。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胡红梅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清风街66号1栋2单元1楼101号(权2474035)房屋一套,上述房屋经两次拍卖及一次变卖程序均流标,申请人方书面告知本院不接受以物抵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13日,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红兵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