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938号罪犯孙保用,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卫辉市良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2003)新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保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6日作出(2004)豫刑一终字第0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保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3月2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孙保用在执行期间,2006年5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9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6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孙保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孙保用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保用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9月20日、2017年2月20日、2017年8月20日、2018年1月20日、2018年6月20日、2018年10月20日、2019年3月20日共表扬7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保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保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