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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40民初2316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与谭陶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谭陶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40民初231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城南路中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2139602248。

负责人:况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谭陶英,女,1981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与被告谭陶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来勇

书 记 员  陈燕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