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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民特监4号

李明彪、李庆胜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当事人
李明彪;李庆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特监4号 复议

申请人:李明彪,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李庆胜,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复议申请人李明彪与被申请人李庆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复议申请人李明彪不服本院(2019)皖1302民特59号民事裁定于2019年5月24日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李明彪于2019年6月19日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李明彪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李明彪撤回复议申请。本院(2019)皖1302民特59号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强

人民陪审员  张体华

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娴 附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