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特监4号 复议
申请人:李明彪,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李庆胜,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复议申请人李明彪与被申请人李庆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复议申请人李明彪不服本院(2019)皖1302民特59号民事裁定于2019年5月24日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李明彪于2019年6月19日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李明彪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李明彪撤回复议申请。本院(2019)皖1302民特59号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强
人民陪审员 张体华
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娴 附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