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28刑更379号

(2019)云28刑更379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陈进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8刑更379号罪犯陈进波,男,1974年2月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江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江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进波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进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普中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3月18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4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19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进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进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进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进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建地

审 判 员  裴 锫

人民陪审员  陈育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郎艺航 来自